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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异地高考政策_北京异地高考改革

tamo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简介1.外地户口的孩子可以在异地高考吗法律分析:在外地上学不用回原籍参加高考。现在已经可以异地高考了。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广东规定2016年起租房者子女可异地高考。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

1.外地户口的孩子可以在异地高考吗

2014北京异地高考政策_北京异地高考改革

法律分析:

在外地上学不用回原籍参加高考。现在已经可以异地高考了。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广东规定2016年起租房者子女可异地高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外地户口的孩子可以在异地高考吗

可能有难度,目前想通过这方式在京上学高考的外地人太多了

好像符合在京中考资格的外地孩子目前在京中考只能报职高技校不能报普通高中(也就没考大学资格),想上高中回户籍地上初三中考上高中去。(非京籍中考生诉北京教委终审败诉(2014年)自己百度这新闻去··好好看看(当然在京异地高考也没完全放开也有报名限制,有更苛刻的异地高考条件不符合无法在京高考,符合在京高考外地孩子目前好像没资格报本科只能报个高职而已)

以上仅供参考,因政策多变需要家长亲自去学校或教委咨询,外地孩子在京中考报考条件和报考限制有哪些,外地户籍孩子在京异地高考条件有哪些,在京异地高考报考限制有哪些··,都确认好了根据情况决定孩子在哪上学考试

(有人问为何我孩子从小出生北京在北京上小学中学就不能上高中高考呢如北京许可就会有大量外地人都北京生孩子在京上学然后再参加高考,这个人数量是非常多的。毕业又都要北京户口同等待遇,北京真无法承受。每年现在大概20多万外地人通过各类方式转北京户籍,孩子也是京户。看个人本事了)

有人评论理问外地户口孩子从起就在北京,能在北京参加高考吗(可能够呛,北京不管你在京生活多少年,只认北京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具体百度非京籍在京中考政策和非京籍在京报考高考政策。关键是你非京户口孩子可能在京上中学中考就无法报北京普通高中只能报职高技校也就谈不上在京高考了。因为政策多变,所以请家长们别网上咨询,务必亲自咨询学校老师和教委相关部门为准,百度最近2年非京籍在京中考报考政策和非京籍在京报考高考政策做个参考。以上仅供参考。咨询相关部门为准)

外地学生可以异地高考。只需要满足条件即可。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

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

广东规定2016年起租房者子女可异地高考。

2014年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称,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高考。外地学生不能异地高考,必须要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或者是自己就读了三年以上的高中参加高考,这是国家防止高考移民规定的新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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